臺北市建築寺廟注意事項(民國82年06月15日修正)

臺北市建築寺廟注意事項(民國82年06月15日修正)


  
一、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加強寺廟建築之輔導監督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注意事項辦理。
  二、本市寺廟之申請新建、增建、改建、修建,應先由發起人或負責人報經各該轄區區公所層轉本府民政局同意後,始得向本府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。
  三、申請建築寺廟應檢附左列文件:
   (一)寺廟沿革及概況。
   (二)建築計畫書(格式如附表)。
   (三)建築說明書及略圖(位置圖、平面圖、正面圖)。
   (四)土地權利證明文件(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謄本、地籍圖謄本、土地使用權證明書及其他有關文件)。
   (五)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捐贈書或土地永久使用同意書及印鑑證明。
   (六)籌建人員名冊、籌建會議紀錄及存款證明。
  四、寺廟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建築。
   (一)供奉淫神邪祀開堂惑眾者。
   (二)妨礙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者。
   (三)樂捐而無徵信或有攤派情事者。
  五、未經本府民政局及主管建築機關核准擅自建築寺廟者,除依違章建築處理外,並清查其項目;其涉及刑事責任者,發起人或負責人應移送法辦。
  六、募建之寺廟建築完竣後三十日內,發起人或負責人應將各項收支帳目予以公告,並報請本府民政局備查。
  七、寺廟建築完竣後,應依照寺廟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申請登記或變動登記。

建築寺廟計畫書(格式)

 一、寺廟名稱:
 二、寺廟地址:
 三、土地坐落:
 四、所屬宗教派別: 教  公;募;私

  五、信徒人數:
  六、供奉神像名稱:
  七、建築動機或原因:
  八、建築面積及間數:
  九、建築所需費用:
  十、建築費用來源:
  十一、其他事項:

 發起人: 簽章  (負責人)  住址: 電話

    中華民國  年  月   日

註:
 一、本表用十行紙格式由申請人填寫二份備文申請。
 二、應附位置圖、正面圖、平面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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